文艺美学研究·共鸣
审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指生活中或艺术品中所蕴含的审美结构与审美主体的心理结构所形成的力的“同形同构”或“异质同构”而产生的主客谐调、物我同一的状态。
在西方古代美学中,共鸣没有成为美学的特定概念。毕达哥拉斯学派强调“和谐”,休谟用人有普遍的“同情心”来解释共鸣现象。康德、黑格尔以后,特别是费希纳以后,形成了西方现代心理学美学,对共鸣现象作以深入的研究。完形心理学认为,共鸣现象的产生主要在于外在物理结构的力和人的心理结构的力形成同型同构,它从人的生理,心理方面解释共鸣现象,有合理之处,但忽略了社会历史内容,所以不能作以科学的解释。
共鸣的产生需要主客体具备基本的条件。首先,审美客体必须具备与审美主体形成“共振”的结构,如果客体对象不具备产生共鸣的客观基础,没有与接受者的心理律动共同的频率,便没有共鸣。其次,共鸣需要相应的审美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即共鸣的产生取决于审美主体的一定的生理条件,如正常的感官结构等;还取决于审美主体感性和理性的心理信息的储备;同时也取决于心理对信息的识别、处理、转换、传递和再生机能。共鸣的形成不是主客体的简单对应,此时的审美客体已成为人的心理活动的对象,渗入了审美者的主观情态。审美主体也不只是被动地“反映”,而是具有审美再造的功能。在对象中,发现自我,实现自我,从而确证自我。只有达到主客体相互作用,物我同一的情境,才能实现共鸣。
共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美学问题。所以在说明人的审美感受中的共鸣,必须把审美欣赏主体与创作主体及内容主体之间社会矛盾类同、生活处境相似、实践经验相通等等条件,纳入审美心理学的范畴加以说明。强调共鸣的心理特征,也必须看到人的心理结构中已经积淀了社会历史的内容。因为人的心理结构是人类千百万年来劳动实践的产物。所以人们对审美对象的感受,形成共鸣,就不是单纯的生理心理现象,而渗透着民族、时代、阶级、共同人性的内容。这样,无论是社会矛盾、生活处境,还是实践经验,都要通过人们的心理感受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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