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研究·创作中的模糊思维
指艺术主体在审美创造活动中运用模糊概念和实行模糊识别和模糊控制的一种心理特征。
现代科学证明,人脑具有与精确思维相对称的模糊思维的能力。1956年,美国应用数学家查德首次提出了模糊数学(即弗晰数学)的概念,使人们在辩证地认识客观事物的明晰性与模糊性的相互关系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中国理论界近几年来把模糊数学的原理引进到艺术研究中,用来解释复杂的创作心理现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创作实践表明,艺术创作既有“非此即彼”的清晰的,可以表述的一面,又有“亦此亦彼”的界限模糊的、难以表述的一面。一方面,创作主体的意识、观念、理智、意志大体上是确定的、明晰的;另一方面,在创作的若干环节、层次上,创作主体的意识、情感、体验又具有笼统性、朦胧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模糊性在各个艺术种类,如文学、美术、音乐、舞蹈、建筑的创作中是大量存在的。它既表现在主体对生活的观察、体验中,又表现在主体的艺术构思和艺术传达中;既表现为主体对描写对象认识和理解上的模糊,主体对自身心理活动在意识上的模糊,也表现为主体根据自己的审美追求对创作活动进行的自觉的模糊控制,和对模糊语言的运用。创作过程中的这种模糊性,必然会体现在创作的成果——艺术作品中,使作品成为新的模糊信息的载体,形成它特有的审美属性,并给创作者、欣赏者带来审美享受、审美体验的丰富性、多样性。
创作中的模糊思维的存在,既导源于创作客体(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也和审美主体心理结构、心理活动的复杂性有关。创作过程是一种多层次、多侧面、多回路,立体展开的、非单向的线性延伸的复杂系统运动。在这个运动中,不仅要受主体的思想、观念、理智的制约和规范,而且主体的情感、欲望、个性、气质、爱好、习惯,以至难以捉摸的直觉、潜意识、幻觉、本能等也给创作以影响。多种心理因素互相交织、渗透、穿插、转化,在创作中构成极其复杂的运动关系。因此,在各种心理因素衔接的中介过渡区出现若干“非此非彼”、 “亦此亦彼”,界限模糊的形态是必然的。
创作中的模糊性并不排斥创作中的明晰性。唯物辩证法认为,明晰性与模糊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稳定性与变化性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明晰性中包含着模糊性,模糊性也体现着明晰性;明晰性可以向模糊性转化,模糊性也可以向明晰性转化。可以说,审美把握是明晰把握与模糊把握的辩证统一。
正视创作中的模糊现象、模糊界限的存在,认识其特征和规律性,可以避免创作研究中的机械论和简单化,帮助我们全面地辩证地认识创作过程中心理活动的特点和复杂性,从而使人们能更真实地认识和反映、表现审美对象,更正确地从事包括创作、批评、鉴赏在内的审美实践活动。自然,无限地夸大创作中模糊思维的作用,以至认为保持心境的模糊状态才是创作的最佳时刻,完全忽视明确的理性的指导作用,那就会使创作活动和理论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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