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文艺美学要略·论著·《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的第一篇政论文。写于1842年1月15日至2月10日,1943年2月在瑞士发表于阿·卢格出版的《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这是一篇声讨和批判普鲁士政府的禁锢的文化政策和反动的文化专制主义的战斗檄文。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德国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争取自由和民主的运动空前高涨。普鲁士政府为了缓和国内的阶级矛盾,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表面上声称不对作家的写作活动加以限制,实际上不仅保留、而且强化了旧的书报检查制度,以富有迷惑性的伪善的自由主义的姿态和面孔,继续推行禁锢的文化政策和反动的文化专制主义。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的文化管理政策的欺骗性和反动本质,一针见血地指出普鲁士推行的书报检查制度是维护普鲁士反动政府的愚民政策和文化思想统治的行政手段;书报检查是“官方的批评”,目的在于维护“官方”的“真理”,使普鲁士的政权和教权所崇尚的抽象真理高于一切、主宰一切。
为了反对普鲁士的文化专制主义,马克思阐明了精神活动的特殊规律,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及其结合上论证了作家的创作个性、创作风格、创作的自由和多样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客体方面看:作家所描写的对象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每一滴露水都会在太阳的照耀下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不能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普鲁士政府没有理由把自己的意志封为“精神的太阳”,赋万物以一种外在的、单一的“官方的色彩”,掩盖、取代精神世界的一切声音和色彩, “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法的表现形式”,只准它“披着黑色的衣服”,这是与客观事物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相悖谬的。从主体方面看,马克思赞赏法国作家布封的话: “风格即是人”。由于作家的创作风格、精神面貌和精神个性的独特性,必然表现出创作和作品的差别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即便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不同的精神性质。”因此,作家“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强行给作家指定一种风格和一种表现形式,只能使写作者“强颜欢笑”而已。“我是一个幽默家,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激情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这是何等的荒谬背理。从主客体的关系看,马克思强调主体的创作个性、创作风格、精神面貌的特性与客体的内在规律、思想特征、审美属性相对应、相统一,并尽可能地使主体服从、符合客体。马克思主张主体的个性的独特性应当尊重对象的属性的独特性,力图“用事物本身的语言来说话”,“按照事物本质的要求去对待各种事物”, “表达这种事物的本质特征”, “使事物本身突出”。马克思认为,对象本身的性质规定、影响着探讨真理的方法和途径,探讨的结果和方法,途径都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只有这样,才能扩展真理。如果作家的创作风格、创作个性和追求真理的方法和途径违背对象自身的特点,那么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损害了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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