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是怎样一种刑罚
连坐,指本人并未犯罪,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连坐的出现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连坐就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至秦代商鞅变法时,连坐逐渐正式化。秦朝时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和“伍”都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商鞅规定,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商鞅这一举措目的是为了“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即要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
商鞅的连坐法不仅应用于乡里居民中,也实行于军队行伍中。秦代军队五人编为一伍,并记录在册。若有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受到处罚。连坐法在中国施行了几千年,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的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才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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