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战国时期思想家、政治家,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曾与李斯同学于荀况门下。主张变法图强,多次上书韩王,但未被采纳。于是着书立说,以“观往者得失之变”。其着作传到秦国,得到秦王嬴政(后来的秦始皇)的赞赏。出使秦国时,被李斯、姚贾陷害下狱,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又旁罗儒(认同荀子的性恶、法后王、重今圣,反对儒家的人治,尚法治)、墨(尚同、尚贤、尚功利)、名(刑名)、道(尚无为,并有《解老》、《喻老》)等,而集其大成(或相反相成或相倚相参),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为巩固地位,主张君主要凭借权力、威势及一整套驾驭臣下的权术,以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韩非通过荀子的性恶说,主张治国以刑、赏为主。
《韩非子》又名《韩子》,该书在韩非生前即已流传。共55篇,其中着名篇章有《五蠹》、《孤愤》、《内外储》、《说难》、《说林》、《解老》、《喻老》等。
《韩非子》反映了韩非的思想观点,阐述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制理论。在《五蠹》篇中,他把历史发展分为上古、中古、近古三个阶段,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也都要发生变化,复古是行不通的。《解老》、《喻老》两篇,集中表述了他的哲学观点,用法家的眼光对老子进行了解释。
1.韩非子的历史观——唯物史观
历史观是思想家对历史演进的看法。韩非子在《五蠹》中说: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饥岁之春,幼弟不饷,穰岁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实异也。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士橐(官职),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
……故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也。故曰:世异则事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虽厚爱矣,奚遽不乱……且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且民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而哀公顾为君。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今学者之说人主也,不乘必胜之势,而务行仁义则可以王,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数也。
韩非认为,历史是在不断地进步演化,因此,不同的时代,就要有一套不同的制度。如果时代变了,而法还墨守成规,那就会阻碍时代的发展,正如韩非所说:“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心度》)
反传统、反古制是法家一贯的主张。韩非从生活方式与客观环境的改变着眼,认为要用断然的手段实施法治。其学说也是完全反对古制,尤其是反对代表传统学说的儒家。他认为“仁义用于古不用于今”,“民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所以,韩非子尚法治不尚人治,认为讲仁义、尚贤人之治是过时的论调。
韩非子的“历史进化观”从积极方面讲,是革新、变革、改革、整顿振兴、除旧布新;从负面作用来说,则是变古乱常、非圣无法、颠覆传统。秦国的兵强国盛,直至最终的统一六国,都是得益于商鞅的变法求新。但后来李斯的焚书坑儒,对古代思想的一概否决,以及秦朝的过早过快灭亡,则是惟法、变古、乱常及法的严苛寡恩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2.唯“利”是图的人性观
韩非子的人性观,首先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哲学基础上。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子认为,以法治天下,必须根据人的好赏恶罚的心理,如果掌握这一特点,则可施行法令,法治也就能够建立。所谓的“因人情”,实际是利用人性的弱点。韩非子对人性进行了他独到的分析:
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处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弑主也。
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妇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而子疑不为后,此后妃、夫人之所以冀其君之死者也……此鸩毒扼昧(绞缢)之所以用也……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
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主之过父母之亲也。(《韩非子·六反》)
君以计蓄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韩非子·饰邪》)
韩非子片面地认为,上自宫廷,下至百姓,自君臣至夫妇、父母、子女,“人性”的取向都纯粹是一“利”字,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际关系,都是以“利”字为目的的。韩非子的这些认识,并非是愤世嫉俗地否定人性,也不是对人性的失望,他认为这不过是正常的人性而已。对儒家而言,应当用教化加以矫正。而韩非子却认为要顺应人性的这一特点并善加运用。韩非子不以善恶论人性,而认为要“因人情”。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子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建立,都是以其人性观为基石,这也包括法治、术治与势治的具体方法的运用。
3.“参验说”与“名实观”的哲学思想
(1)“参验说”。“参验说”实际就是实证哲学,即必须经过实证考察,才可相信。“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荀子·性恶篇》)韩非子的“参验说”实际是荀子“辩合,符验”的发展。他认为凡事必须经过实证,否则,便是虚假欺骗。这也正是韩非子不信先王之道与尧舜之治的原因。韩非子还认为,“参验说”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法律制度上。“夫视锻锡而察青黄,区冶不能以必剑;水击鹄雁,陆断驹马,则臧获不疑钝利。发齿吻,相形容,伯乐不能以必马;授车就驾,而观其末涂,则臧获不疑驽良。观容服,听言辞,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韩非子·显学》)这段话的意思是,贤能之人,不在空言,而是要通过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验证其是否真正贤能,然后据实赏罚。
(2)“名实观”。法家都是以形名、法术着称。所谓“形名”,《尹文子·大道上》说:“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有形必有名,有名未必有形……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以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在韩非子看来,“形名”的用途非常广泛,世界万物,有形就有名。他对“君臣之名”的界定是:国君有赏罚褒奖的权力,臣子有守职效能的职责,君臣职责、名分不可僭越。“赏罚之名”的界定是:有功则赏,有过则罚,赏罚必须与功过的大小相称。“循名责实”的界定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4.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1)公正性
韩非子主张,为人君要一举一动皆依法而行,不在法外开恩,也不在法内游移不决:“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另一方面,“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有法度准则,臣子也不可欺君枉法。公正性还在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他要求法的绝对客观性,不论贵贱,一律平等。如果能做到这些,那么对一切乱象的规范,就没有比法更好的了。法的客观性、公正性还要求:“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有度》)即使是明主,也是以法来举拔人才及论断功过的。
(2)权威性、强制性
法治要先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性。韩非子在《问辩》中说:“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意思是,法令是天下最可贵、最适当的,法令也绝对是一个标准,所有违反此标准的,就必须禁止。“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也,恃其不可乱也。恃外不乱而立治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兴。故人主之治国也,适于不可乱之术也。”(《心度》)韩非子认为,法治就在于把握住了不可乱的方法。这也是其必然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所在。
(3)必然性
法治就是以强制的方法,采取果断的措施。所谓必然性,是指没有妥协的余地,非如此不可。韩非子认为:“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即使如母亲般仁慈,也会产生败家之子,这种母爱只能姑息养奸。所以,道德仁慈并不能止息纷乱,只能借助于威势。韩非子又进一步指出:“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韩非子·显学》)通过教化,即使为善,也仍然不可靠,还要借助于强势的要求,使其不敢为非作歹。这是因为,“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又说:“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五蠹》)意思是,民众都惧怕强权的威势,用仁爱进行统治是行不通的,必须用威势。
(4)极端性
韩非子在《五蠹》中说:“尊耕战之士,除五蠹之民。”“富国以农,距敌恃卒。”“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实行法治的国度中,他只尊重两种人:农人和军人。因为农人务实业,增加生产,可以使国家富足;军人作战卫国,使国家强盛。其他都属于蠹民,共有五类,他们是:儒者、纵横家、游侠、患御者、商工之民。韩非子认为,儒者、纵横家,只有口舌之能,无益于实际;游侠,则以刀剑逞勇,违犯禁令;患御者,只知上下勾结,弄权贿赂;商工之民,牟取暴利,夺农民利益。这五蠹都在摒弃之列。他还主张对农人和军人进行法治的教育,官吏是教育的责任者。
(5)法以赏罚为用
韩非子主张政策的施行维系要利用人好赏恶罚的心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具矣。”(《八经·因情》)“夫善赏罚者,百官不敢侵职,群臣不敢失礼。上设其法而下无奸诈之心,如此则可谓善赏罚矣。”(《难一》)他强调君王之所以能够驾驭群臣,就在于有赏罚的权力:“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二柄》)
(6)严刑重罚
韩非子认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奸劫弑臣》)又说:“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八经》)“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六反》)“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而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也。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内储说上》)由以上所言可知,无论是厚赏还是重罚,韩非子都是以利害为取向。
(7)用众而舍寡
法是针对绝大多数人,所以,韩非子认为有效的统治莫过于利用法治,就像木匠之于工具的“隐栝之道”:“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显学》)如果利用德治,那么自善之民太难得,所以不可取。至于人君,只求中主的原因在于:“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尧舜桀纣都是千百年难得,可是中主则占绝大多数,所以这也是用众舍寡的意思。
(8)以简御繁
韩非子认为,治理一个国家,只要持守法治,就可以以简御繁:“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用人》)“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尹文子·大道上》)离开了法治,即便如尧一样的贤君,也不可能治理好一个国家。只要归一准法,无论智愚贤不肖都可以一同治理,如此便是“用众舍寡”之道。
(9)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
这一部分与上面的“以简御繁”的论述相辅相成:“释法术而以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用人》)法治的执行,不必贤君,只要求中主便可万无一失。韩非子在《管子·法法》中进一步认为:“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10)富强主张
韩非子认为法是国家强弱的关键。“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有度》)“治强易为谋,弱乱难为计。”(《五蠹》)在《饰邪》中也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富国强兵。只要国强,不论内政或外交,一切政策谋略都可以施展。否则,就只能“弱乱难为计”了。
5.韩非子的术治思想
(1)法与术的差别
韩非子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难三》)在《二柄》中又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
“法”具有公开性、普及性、标准性和统一性;“术”具有隐秘性、独特性,以虚静为体,以形名为用。
(2)形名与禁奸
韩非子认为对臣子有效的考核法是:“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明主之道,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难一》)这是要求专职专任。“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奸劫弑臣》)
韩非子对《八奸》的界定是:
八奸者:同床、在旁、父兄、养殃、民萌、流行、威强、四方。一曰同床(利用内宠)……贵夫人,爱孺子,便辟好色,此人主之所惑也。托于燕处之虞,乘醉饱之时,而求其所欲,此必听之术也。为人臣者,内事之以金玉,使惑其主,此之谓同床。二曰在旁(利用佞幸)……优笑侏儒,左右近习……先意承旨,观貌察色以先主心者也。此皆俱进俱退,皆应皆对,一辞同轨以移主心者也。为人臣者,内事以金玉玩好,外为之行不法,使之化其主,此之谓在旁。三曰父兄(利用血缘近亲)……侧室公子,人主之所亲爱也;大臣廷吏,人主之所与度计也。此皆尽力毕议,人主之所必听也。为人臣者,事公子侧室以音声子女,收大臣廷吏以辞言。处约言事,事成则进爵益禄,以劝其心,使犯其主,此之谓父兄。四曰养殃(利用声色犬马)……为人臣者,尽民力以美宫室台池,重赋敛以饰子女狗马,以娱其主而乱其心,从其所欲,而树私利其间,此之谓养殃。五曰民萌(挟民众以自固)……为人臣者,散公财以说民人,行小惠以取百姓,使朝廷市井皆劝誉己,以塞其主而成其所欲,此之谓民萌。六曰流行(利用说客)……为人臣者,求诸侯之辩士,养国中之能说者,使之以语其私,为巧文之言,流行之辞,示之以利势,惧之以患害,施属虚辞以坏其主。七曰威强(利用勇力)……为人臣者,聚带剑之客,养必死之士,以彰其威,明为己者必利,不为己者必死,以恐其群臣百姓而行其私,此之谓威强。八曰四方(利用外力)……为人臣者……虚其国以事大国,而用其威求诱其君。甚者举兵以聚边境而制敛于内。薄者数内大使以震其君,使之恐惧,此之谓四方。凡此八者,人臣之所道成奸,世主所以壅劫,失其所守也,不可不察焉。
对这“八奸”的防范措施是:一、察同床:“明君之于内也,娱其色而不行其谒不使私请。”二、察在旁:“其于左右也,使其身必责其言,不使益辞。”三、察父兄:“其于父兄大臣也,听其言也必使以罚任于后,不令妄举。”四、察养殃:“其于观察玩好也,必令之有所出,不使擅进擅退,不使群臣虞其意。”五、察民萌:“其于德施也,纵禁财,发坟仓,利民者,必出于君,不使人臣私其德。六、察流行:其于说议也,称誉者所善,毁疵者所恶,必实其能,察其过,不使群臣相为语。”七、察威强:“其于勇力之士也,军旅之功无逾赏,邑斗之勇无赦罪,不使群臣行私财。”八、察四方:“其于诸侯之求索也,法则听之,不法则距之。”
(3)形名与虚静
“故虚静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故曰: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将自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智去旧,臣乃自备……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效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主道》)“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扬权》)
以上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①君王无为而治,臣子则有为而作。只有君王无为,才能无不为。这也是臣子之所以竭诚贡献聪明才智的原因所在。
②君王臣子各尽其职,既能消除越权侵职的现象,又可杜绝互相推诿。
③君主虽然不必贤智,但却能为臣子的贤智之师。让臣子贤智,便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能力。所以臣子只有尽职尽责,君王才能成功地治理国家。
④君王只有做到虚静,形名才能一致,也才能根据名实的一致取得成功。
(4)舍己能,因法数
韩非子认为,君王一个人的才能智力,无法和臣子的集体智慧相比:“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下君,尽己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八经·主道》)“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之耳听,故听莫聪焉。”(《定法》)“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有度》)要用众人的智慧才能,而不能用一己的智能。并且以一个人的耳目来视察群臣百官,体力、时间上也不允许。况且臣子们还善于掩饰自己,所以很难得到真相。这就不如以一个国家的耳目来视听观察,这样就无所不知了。因此说:“舍己能,因法数。”这是无为而治的办法。
综上所述,韩非子的法、术思想,都从人性观出发——对人普遍性的好利,不论君臣、夫妻、父子等,都加以利用,而以赏罚作为鼓励或挟持的手段;也因此,法的运作才可正常推行。“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而治具矣。”至于术的运用,在于预防八奸。预防八奸可以综合运用:形名参同,循名以责实,以察举真才,并借天下之力,告讦奸宄,揭发不轨等。所以,法与术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法的运作在于有为,术的运作在于无为,正如《庄子·天道》所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
6.韩非子的势治思想
韩非子认为,势有“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两种:“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则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韩非子·功名》)韩非子“势”的学说是对慎子的发展,他强调“势”治的同时还认为有待于贤人:“夫良马固车,使臧获御之则为人笑,王良御之而日取千里。车马非异也,或至乎千里,或为人笑。则巧拙相去远矣。今以国为车,以势为马,以号令为辔衔,以刑罚为鞭策,使尧舜御之则天下治,使桀纣御之则天下乱,则贤不肖相去远矣。夫欲追速致远,不知任王良;欲进利除害,不知任贤能,此则不知类之患也。夫尧舜亦治民之王良也。”(《韩非子·难势》)
韩非子认为的“自然之势”在于:“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故曰: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韩非子·难势》)所以,韩非子主张“人设之势”有待于中主:“吾所以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事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子因此认为,势治与法治必须结合才能治,不然,则乱。正如他对慎子言“势”的评论:“慎子蔽于势而不知法。”
势治与法治是互相依靠的。如果只有法治但没有权势作后盾,那么一切政策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有权势的保障才有威信可言,才可以发号施令,也只有这样,法治才可以施行。
为达到行威固势的目的,韩非子认为当以杀戮赏罚作为手段,即赏罚为用。他在《定法》中说:“术者……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意思是法术都由君王所操纵,其手段则在赏罚。在《二柄》中论述道:
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
附:
韩非子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中认为:“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
七术
(1)众端参观。即众口相参。(2)必罚明威。(3)信赏尽能。(4)一听责下。(“一听则智愚分,责下则人臣参”)(5)疑诏诡使。(6)挟知而问。(7)倒言反事。
六微
(1)权借在下。(权势不可借人)(2)利异外借。(借外国力量惑乱君王)(3)托于类似。(4)利害有反。(5)参疑内争。(6)敌国废置。
7.法家的功过得失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以上是《史记·太史公自序》对法家较为中肯、全面的评价。
《汉书·艺文志》评论说:“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礼记·经解》的评论是:“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这些都是在肯定其法制的同时对法家忽视人情、礼制而单纯注重法制的批评。
法家的优点在于建立起了正常的君臣秩序及政治伦理。法家所倡导的“信赏必罚,以辅礼制”,说明法家持有的也是以礼为本,而以赏罚为辅的政治理念。法家认为,无论赏罚,都在于树立法的制度与权威,而法的施行,只不过是辅助礼制的不足。法的优点还在于见效快,属激烈手段,而礼的作用则较为缓慢。正所谓:“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法家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如忽视教化、仁爱,片面推崇刑法,从而导致至亲残害,恩断义薄。法家的严而少恩,也导致其不别亲疏,不论贵贱,在法治面前,亲亲尊尊的恩情断绝。法家是主必然的,而儒家却是主当然。如果专任法治的必然,而不顾及情理与当然,肯定会有失偏颇。儒家属于养身正体,而法家则是对营养失调的补救,二者属于本末的区别。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所以说法家“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如果一味任法,就会本末倒置,短命的秦朝就是很好的例子。
上一篇:汉魏六朝别集
下一篇:清别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