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中期以后,在井田制逐渐瓦解的情况下,国家对公社农民的剥削仅用助耕公田的办法已远远不够,在许多诸侯国赋税制度都做了相应的改革。公元前594年,鲁国行“初税亩”,就是“履亩而税”的意思,与此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的办法相同,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此后楚国行“量入修赋”法,郑国实行“庐井有伍”的改革,目的也是为了履亩而税;秦国最晚,在公元前408年也实行了类似“初税亩”的“初租禾”法。实行以上这类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奴隶主国家的收入、扩大剥削,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生产关系的生长。对“初税亩”,郭沫若给予的评价极高,认为具有政治革命性,“标志着封建制度的开始”(见《中国史稿》)。金景芳则反对这种主张,认为仅是税制的改革,不能看做是封建制度开始的标志(见《中国奴隶社会史》)。范文澜则认为“初税亩”是封建社会内部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化(见《中国通史简编》)。徐喜辰则指出这是公社井田制逐步瓦解的一种结果,说明奴隶制正在向封建制转化(见《井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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