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的一部成熟的、代表其哲学体系的著作。1817年初版,1827年二版,1830年三版。
《哲学全书》包括《逻辑学》即通称的《小逻辑》、《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它以“绝对观念”、“绝对理念”为其研究对象,是对作为主体的“绝对观念”、“绝对理念”“产生自身的、发展自身的、回到自身的”即从逻辑阶段到自然阶段,再到精神阶段而回到自身的辩证发展过程的描述。
《逻辑学》是研究“绝对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是关于“绝对理念”自我发展的逻辑阶段的学问。“绝对理念”在逻辑阶段作为抽象的、纯粹逻辑的范畴而运动着、发展着。《逻辑学》依据纯粹逻辑的范畴的运动发展节奏,而由“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组成。“存在论”分为三个阶段:质、量、度。“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量”也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与存在直接同一。“度”是有质的量,是“质与量的统一”。在这里,表述了量变质变规律的合理思想。“本质论”中逻辑发展的三个阶段是: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现象、现实(实在)。“本质是存在的真理,是自己过去了的或内在的存在”,是事物中永久不变的东西。“现象”是本质的表现,“现实”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在“本质”阶段中,合理的思想主要是对立统一规律的思想。“概念论”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主观概念、客体、理念。“主观概念”从概念本身经由判断而到推理,突破其自身主观性,发展为客体。“客体”从机械性经由化学性而发展为目的性。目的性的实现就进展到理念。“理念”是概念和客体的统一。“理念”的发展经历了生命、认识和绝对理念,而完成了“绝对理念”的逻辑阶段的发展。“绝对理念”是逻辑发展的终点,是逻辑学的最后阶段,它包括了前此一切阶段的内容,并发展到顶点,因而突破了纯粹思想领域而外化为自然界。
《自然哲学》是研究“绝对理念”的外化的科学,是关于“绝对理念”自我发展的自然阶段的学问。“绝对理念”发展的自然阶段,其表现为异于自己的自然的、物质的形式。它发展的三个阶段是:机械性、物理性和有机性。《自然哲学》则以此分为三部分:力学、物理学和有机物理学。在“力学”部分中,论述了自然界机械运动,以及空间和时间、物质和运动的问题,具有价值的思想,例如,空间和时间依赖于运动着的物质,“空间与时间从属于运动”;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离,“就象没有物质的运动一样,也没有无运动的物质”等。在“物理学”部分,论述了如行星和火山爆发、声、光、热、磁等不同的个体性物理现象,其精辟的见解,例如,光的传播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热来自物体内部的振动;化学过程是无机自然界所能达到的顶峰,从而产生生命,实现了从无机界到有机界的过渡。在“有机物理学”部分,论述了地质有机体、植物有机体和动物有机体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生命的运动,视生命为辩证法在自然界里的充分体现,是“整个对立面的结合”。生命发展到“动物有机体”的最后,产生了人类,它标志着“绝对理念”超出自然界而过渡到“精神阶段”。
《精神哲学》是研究“绝对理念”由外化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是关于“绝对理念”自我发展的精神阶段的学问。“绝对理念”在精神阶段,摆脱了异于自己的自然形式,而重新作为精神而出现。它在精神阶段的发展也分为三个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和精神三个阶段。“主观精神”是指个人精神,即尚未表现于外、表现于社会道德、法律和制度中的精神。“客观精神”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它是指个人精神表现于外、表现于社会道德、法律和制度中的精神。“客观精神”是个人精神的表现,人类社会是主观精神的异化。在这里,主要阐述了社会法律、政治、历史和伦理等基本观点,认为人的最根本的特点是有自由意志,法是自由的外在表现,道德是自由的内在表现,伦理是前两者的统一。国家是“市民社会”中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矛盾的产物,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和“地上的神物”。“绝对精神”是精神对自己的回顾,是自己对自己的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绝对精神用艺术、宗教和哲学认识自己。艺术以直观形式认识自己,宗教以表象形式认识自己,哲学以概念形式认识自己。哲学高于艺术和宗教,真正把握了“绝对理念”,是它的最后完成和最高体现。
《哲学全书》的研究对象,及其构成的体系是唯心主义的;视自己为认识的终点和绝对真理,也是形而上学的,但是,其中也包含着辩证法的合理思想,因此,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读这部著作,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培养理论思维能力,丰富我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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