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主要代表作。它是后人搜集韩非遗著并加他人论述韩非学说的文章编辑而成的。书中的大部分是韩非所著。司马迁说:韩非“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史记·老庄申韩列传》)。《汉书·艺文志》:“《韩子》五十五篇。”《隋书·经籍志》:“《韩非子》二十卷”。今存《韩非子》二十卷,五十五篇。篇数与汉朝的本子基本上是相同的。《韩非子》注释本有清王先慎的《韩非子集解》、陈奇猷的《韩非子集释》、梁启雄的《韩子浅解》等。
《韩非子》是适应建立封建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已代替了奴隶制度,如何巩固封建政权,削除封建割据的局面,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就成为这个时期地主阶级的主要历史任务,各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封建化措施。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发展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法家思想,提出完整的法治理论,为巩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韩非子》二十卷,五十五篇,其重要的篇章有《孤愤》、《解老》、《喻老》、《五蠹》、《定法》、《显学》等。它的主要思想是:在哲学上发展了荀子的唯物主义思想,对老子的“道”进行了改造,提出“道者,万物之始”,“万物之所以成也”。认为“道”是宇宙万物的起源和本质。同时又提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指出“道”是事物运动的普遍规律,“理”则是具体事物运动的特殊规律,“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肯定宇宙万物是不断变化的,“道”、“理”也要随之而变化。“道”与“天地之剖判也具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是永恒的、不变的。“理”“有存亡,有死生”,是暂时的、可变的。还把天(自然)和人(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天有大命,人有大命”,天与人各有自己的规律,反对卜筮和占星的迷信鬼神思想。指出“用时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就是说,迷信鬼神的活动,是亡国的表现。在辩证法思想上,提出“凡物不并盛,阴阳是也。”“阴阳”是我国古代一对哲学范畴,它用“阴阳”来表述事物的矛盾,认为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不并盛”)的,“时有虚满,事有利害,物有生死。”指出“虚”与“满”、“利”与“害”、“生”与“死”都是相反相成的,是对立统一的。“故万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弛张,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同时还提出事物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解释老子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时指出“福本生于祸”,“祸本生于福”,并认为祸与福的转化是有条件的,说“人有福则富贵至,富贵至则衣食美,衣食美则骄心生,骄心生则行邪僻而动弃理”。指出福转化为祸是由“骄心”、“邪僻”产生的。还主张“不相容之事,不两也”,就是说,矛盾的斗争是不可调和的,“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但辩证法思想是不彻底的。在认识论上,把荀子的“天人之分”思想应用于认识论。认为“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人也者,乘于天明以视,寄于天聪以听,托于天智以思虑”。指出认识的对象是客观事物,人必须凭借感觉器官与客观事物相接触,才能产生认识。还提出“参验”的认识方法,主张“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要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来验证言行活动,“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在社会历史观上,认为历史是发展变化的,并把历史发展变化分为“上古”、“中世”和“当今”三个阶段,“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时代是不断前进的,随着时代的更替,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也都要发生变化。这种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企图恢复旧的社会制度,保护了新的社会制度。还提出“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就是说,“圣人”不要求遵循古代的东西,而是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改革旧制度的进取精神。在政治上主张严刑厚赏,强调“不务德而务法”,“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总结地主阶级的统治经验,认为法治是封建君主巩固统治,强国利民的工具。主张制法应该“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法的施行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它以法为核心建立法、术、势相结合的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法家思想。
《韩非子》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特别是总结了法家思想,为秦王朝统一中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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