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而今 【本书体例】
咸通庚寅岁,洛师大饥,谷价腾贵,民有殍(piáo瓢)于沟塍(chèn成)者。至蚕月而桑多为虫食;叶一斤,直一锾(huán环)。新安县慈涧店北村民王公直者,有桑数十株,特茂盛荫翳(yì异),公直与妻谋曰:“歉俭若此,家无见粮,徒竭力于此,蚕尚未知其得失。以我计者,莫若弃蚕。乘贵货叶,可获钱十万;蓄一月之粮,则接麦矣。岂不胜为馁死乎?”妻曰:“善”。乃携锸坎地,卷蚕数箔瘗(yì异)焉。
明日,凌晨,菏桑诣都市鬻(yù玉)之,得三千文。市彘(zhì智)肩及饼饵以归,至徽安门,门吏见囊中殷血,连洒于地,遂止诘之。公直曰:“适卖叶得钱,市彘肉及饼饵,贮囊无他也。”请吏搜索之。既发囊,唯有人左臂,若新肢解焉。群吏乃反接,送于居守。居守命付河南府,尹正琅琊王公凝,令纲纪鞠之,其款示某瘗蚕卖桑叶,市肉以归,实不杀人。特请检验。尹判差所由监领就村检埋蚕之处。所由领公直至村,先集邻保,责手状皆称实,知王公直埋蚕,实无恶迹。乃与村众及公直同发蚕坑,中唯有箔角一死人,而缺其左臂,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遂复领公直诣府白尹。尹曰:“王公直虽无杀人之事,且有坑蚕之咎,法或可恕,情在难容。蚕者天地灵虫,绵帛之本,故加剿绝,与杀人不殊。当置严刑,以绝凶丑。”遂命于市杖杀之。
使验死者,则复为腐蚕矣。
(选自《三水小牍》)
唐懿宗咸通十一年,洛阳发生大灾荒,谷价飞涨,老百姓有的被饿死,尸横田埂、沟渠。到蚕事最忙的三月,桑树叶多被虫子所吃,一斤桑叶值六两铜钱。新安县慈涧店北村居民王公直,有十棵桑树,长得特别繁茂。王公直与妻子商量说:“年成这样不好,家里没有粮吃,白白地在桑树上下尽力气,蚕丝还不知能不能收获。按照我的打算,不如抛弃蚕。趁价钱贵时卖掉桑叶,可以得钱十万;储上个把月的粮食,就接上新麦了。难道不比饿死强吗?”妻子说:“好。”于是拿锹挖坑,把几蚕箔的蚕卷起来,埋在里边。
第二天清晨,挑着桑叶到城市去卖,得钱三千文。买了猪肘子及各种糕饼回家。到了徽安门,守门人看见他口袋里鲜血殷红,直淌到地上,就叫住他盘问。王公直说:“方才卖桑叶得到钱,买了猪肘子及各种糕饼,口袋里没有别的东西。”请守门人检查。打开口袋后,只见人的一截左臂,象从身上刚割下来。一群当差的就把他反绑双手,送到留守那里。留守命令交付河南府,府尹琅琊人王公凝命令主簿审讯他,他供诉自己埋蚕卖桑叶,买肉回家,确实不曾杀人。请求检验。府尹决定派差役带他到村里去检查埋蚕的地方。差役带王公直到了村里,先召集邻人作保,大家立下文书,都说属实,知道王公直除了埋蚕,确实没有劣迹。于是与村里众人及王公直一起掘开埋蚕的土坑,只见里面靠蚕箔的一角有一个死人,并且缺少左臂。取过臂来一对,完全符合。就又带王公直来到府中秉报府尹。府尹说:“王公直虽然没有杀人之事,但有埋蚕的罪过;依照法律或许可以宽恕。按照情理却难以容忍。蚕是天地间有灵性的昆虫,是丝帛的根本,故意予以消灭,与杀人没什么两样。应当处以酷刑,以便杜绝这种凶残的行为。”就命令在市上用棍棒打死他。
让人检验那个死人,却又是烂蚕了。
本篇旨在宣扬保护蚕桑的思想,反映了封建社会中一般人的经济观念。它是通过王公直、蚕及河南府尹等具体形象来表现的,因而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王公直是一个头脑灵,善于盘算的农民形象。当时“洛师大饥”,“至蚕月而桑多为虫食;叶一斤,直一锾”。但王公直家的十株桑树“特茂盛荫翳”。为了活命,他决定“弃蚕”而“桑贵货叶”,于是把蚕埋掉了。虽无恶迹,但也因此被“杖杀”于市。
蚕,在作者笔下被塑造为灵虫。它们被活活埋掉后能够显灵。当王公直卖了桑叶,“市彘肉及饼饵”归家来到城门时,囊中之物竟变成了人的左臂在流血。差役领人掘开蚕坑,里面竟然是一个缺少左臂的死人,而“取得臂附之,宛然符合”。当王公直被杖杀以后,“使验死者,则复为腐蚕矣。”奇之又奇。这种近乎神话般的幻想,为本篇增添了震撼人心的艺术力量。
河南府尹是一个“替天行道”者的形象。他宣称:“蚕者,天地灵虫,绵帛之本,故加剿绝,与杀人无异”。这等于是一篇护蚕宣言。他认为,王公直的行为”法或可恕,情在难容”,所以敢于宣判说:“当置严刑,以绝凶丑。”
此外,本篇非常注意时间、地点与人物的交待,务求详尽。如“咸通庚寅岁”,具体到某一年。“新安县慈涧店北村民王公直者”,简直可以去查找核实。连河南府尹也注明姓名、籍贯。言之凿凿,这种情况在小说中并不多见。作者的用意是在给人以确有其事之感。以便更有力地宣传其保护蚕桑的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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