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狱原则——“比”、“例”
【点睛之笔】
比与例是指古代的一种断狱原则,到秦汉时达到成熟。
【经典解读】
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又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曾通行的一种法律形式。郑玄注《礼记·王制》:“已行故事曰比。”秦朝时很多案件的判决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为依据,当时,“比”是作为法律适用中补充法律漏洞的技术。如《法律答问》中记载“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何论?比大父母”、“臣强与主奸,何论?比殴主”、“斗折脊颈骨,何论?比折肢”。汉初肯定比附之制,汉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朝时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存在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变得更为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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