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后问斩和斩立决
【点睛之笔】
中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即凡是被判处死刑的人,立春时不能处决,必须等到秋后才能执行,但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除外。汉代以后,这一习俗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经典解读】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开始于周朝。《周礼·秋官》要求刑杀必须选择合适的日期。同时,《礼记·月令》确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兴杀戮,但刑杀必须适当,违法曲断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刑杀之囚犯。
古人认为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符合天意,即使是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则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因此执行死刑也是选在肃杀的季节里。万物都是在这个季节面临死亡,所以处死犯人也是顺应了天意,顺乎四时。而且犯人在秋后问斩,不误农时。汉代时“秋冬行刑”也被载入典籍,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秋后问斩”也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司法实践中,特例会有很多。如王莽时就曾下令规定,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一律立即执行死刑,不用等到秋冬时处决。
上一篇:国学《石窟艺术宝库——龙门石窟》赏析
下一篇:国学《租庸调制》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