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呢”|充足理由律
17世纪末18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W在《单子论》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大原则之上的,即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两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或实在的,提出任何一个问题或命题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充足的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
充足理由律是逻辑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是指在论证和思维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为真,必须有足够证明它真实的理由;如果缺乏充足的理由,那就没有论证性。正确的思维是思路严谨的思维,论证的过程要摆事实、讲道理,言之成理,持之成故,以理服人。
现实中,经常有人会犯违背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谬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毫无理由
顾名思义,毫无理由就是不讲任何理由,没有任何依据就下结论。比如,临近下班,老板突然宣布:“今天所有人加班2个小时”,但没有说明加班原因。对这样的情况,员工自然不情愿:你让我们加班,总要给出理由呀?
·理由虚假
理由虚假,就是对一个命题提供了理由,但这个理由是主观的,是不存在的或虚假的理由。比如:某高中生说:“篮球运动员个子都比较高,所以经常打篮球可以长高。”在这个命题中,某高中生认为经常打篮球是长高的理由,但事实上,篮球运动员个子高,并不是经常打篮球可以长高的原因,这不过是某高中生的主观臆想。
·论证错误
论证错误,是指证明命题的理由是真实的,但是理由与推断出的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比如:《登徒子好色赋》中讲到,宋玉在楚王面前指责登徒子是好色之徒,理由是:登徒子的妻子长相丑陋、弯腰驼背,还有疥疮。如此丑陋的妇人,登徒子却十分喜爱,并与她生了五个儿子,可见登徒子是一位好色之徒。
在上述的论证中,尽管宋玉提出的登徒子的妻子相貌丑陋都是事实,但喜欢容貌丑陋的妻子,并不能说明登徒子一定好色。宋玉的理由和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逻辑思维的过程中,无论是提出问题还是面对争议,都要找到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其真实不虚。结论是否正确,关键就在于理由是否扎实,有充足的理由,才能说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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