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只有一个吗”|简化因果关系
——“导致大量人员死亡的原因是强烈的地震。”
——“大雪导致了铁路交通的瘫痪。”
看到上面两句话,你有没有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逻辑问题?
细心的你,可能已经看出来了,两句话的共通之处就在于,把事件的结果归咎于某一个原因,从而忽略了其他的因素。以地震的例子来说,房屋倒塌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可建筑质量低劣也是原因之一;再以铁路交通瘫痪的例子来说,大雪是一个客观因素,但能源供应不足、铁路运力不足、应急能力不足等,是不是也要考虑呢?
在对一个事件进行解释时,依赖并不足以解释整个事件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因素,或者着意强调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因素的作用,就犯了过度简化因果关系的谬误。事实上,无论发生了什么事,其原因都是由许多共同起作用的原因联合起来的结果。换句话说,是这些原因共同起作用,形成了事件发生所需要的整体环境。
就“小学适龄儿童中抑郁症的发病率增速惊人”这一事件来说,新闻记者采访了各路专家,最后综合专家的意见,指出引发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遗传因素、同龄人之间流行的取笑戏弄、父母疏忽大意、电视新闻里泛滥的恐怖主义和战争、缺乏信仰、学习压力过大……总而言之,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小孩患上抑郁症,但我们不能说某一因素是唯一的原因。
从某种意义上讲,几乎所有的因果解释都可以过度简化。所以,当被问及某一件事发生的原因时,哪怕我们所提供的答案并不包含每一种可能的原因,也是说得过去的。可既然我们了解了过度简化因果属于逻辑谬误,在通过因果关系得出结论时,就要让其尽可能包括足够多的因果因素,让对方知道你并没有将因果过度简化;或者你还可以向对方说明,你在结论中所强调的因果关系,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个,但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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