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能否成为人生目标
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的,“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人生的大部分目标是追求食欲和性欲的满足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快乐,回避欲望不得满足所带来的痛苦。那么,快乐可不可以成为生活的主要追求?是否显得过于低俗,卑微,自私?如果个人的快乐的确是这样的,那么人类的快乐呢?
与社会的改良、人民的福祉相比,个人的快乐的确显得卑微和琐碎,一个人终身把最主要的价值放在个人的快乐上,就有点可悲,因为这个追求是个人就能做到,多数人也都是这么做的,终身也就是为了生存与繁衍而已,没有高尚可言。高尚的人生应当追求一些满足个人欲望之外的东西,比如追求社会公正,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让人们生活得更好些。不过,所谓人民的福祉也就是自己周边人群的快乐程度而已,所以如果说一个人把自己人生的主要价值放在个人的快乐上面不够崇高的话,那放在人类整体的快乐上面就比较崇高了。科学家为人们带来新的技术,改善了物质生活质量,为人们带来肉体上的快乐;艺术家为人们带来美,改善了精神生活质量,为人们带来精神上的快乐。他们的价值就高尚了许多。
但是,这里有一个悖论:科学家和艺术家的追求往往也不全是利他的,而是掺杂了个人快乐的价值的——发明过程和创造过程为自己带来的快乐。艺术家比科学家更明显,如果按照弗洛伊德的升华理论,所有的艺术品都是艺术家原欲受阻升华至精神领域的产物,那么这个升华过程就是艺术家原欲的一种宣泄和满足,当然是为他们带来快乐的。那些终身在荒漠中做原子弹的人生似乎是最违反快乐原则的,但是难道他们没有从试验的成功中得到精神的快乐和自己的才华得以实现的快乐吗?
总之,快乐可以被选择作为人生的一个主要价值,一般人就追求个人的快乐,有才华的人还可以在追求个人快乐的同时为他人带来快乐。只有极少数人可以做到把自己的人生价值仅仅定位在为他人带来快乐上面(特蕾莎修女、雷锋),他们已经接近圣人的标准了,对于芸芸众生来说,有三个评价标准或人生策略:下策是为他人和自己带来痛苦(希特勒);中策是仅仅追求个人的快乐;上策是为他人带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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