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诡辩的荀子与《荀子》·共别有物》注释|译文
单与兼无所相避①,则共②;虽共不为害矣。……万物虽众,时而欲遍举③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④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⑤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⑥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⑦然后止。(《荀子·正名》)
【注释】①避:回避、抵触。②共:指反映一类事物的概念,即共名。③遍举:泛指。④无共:最大的共名,即反映最大的类的概念,也是外延最大的共名,即大共名,相当于范畴。如:“物质”、“意识”。⑤偏举:仅仅指称一类中的一部分对象。⑥别:反映一类事物中部分对象的概念,即别名。⑦无别:即大别名,是最小的别名,即个别事物的名称。如:“黄山”、“黄河”。
【译文】如果单名和兼名所反映的事物在类属上不相抵触,那么,它们就可以被命名为一个大类的名,即共名,共享一个名称,这并不会造成混乱。事物虽然众多,有时想要把它们全面概括起来,就统称它们为“物”。物这个概念,就是一个大共名(反映普遍性最高的类的概念)。按照这种推论的方法,一步步往上推,共名之上还有更高的共名,可以一直推到无法再推的共名时为止。有的时候想要指称事物中的一部分,就把它们叫做“鸟”、“兽”,所谓的“鸟”、“兽”,就是万物中的“大别名”。按照这种推论的方法,一步步往下推,别名之下还有更小的别名,可以一直推到无法再推的别名时为止。
【评说】命名的关键之三:分清“共名”和“别名”。这里又说到了概念之间的属种关系。名有“共名”与“别名”的不同,要想泛指(遍举)一类东西,就用“共名”。一类的东西之上,还可以有更大的类,所以一个“共名”之上,还可以有更大的“共名”。“物”是最高的类,所以最大的“共名”就是“物”。要想特指(偏举)一类东西中的一部分,就用“别名”。一类的一部分之中,还可以有部分,所以“别名”之下,还可以有“别名”。一类东西的名对于比它高的“共名”说,也是“别名”,但是这种“别名”与个体的名称“大别名”又有不同。
这里不但提出了一个命名的方法,而且也是对概念之间的关系和分类理论的一个创造。首先,这里提出了“共名”即类概念,比如,“白马”、“黄马”这些兼名与“马”这个单名所反映的事物,都属于“马”这个大类,那么,白马、黄马、马就可以共享“马”这个共名,都被称为“马”。“马”就是一个类概念。共名是人类进行综合思考的产物,是高度抽象思维的结果。
荀子不仅提出了遍举用共名、偏举用别名,还指出共名可以推到最大,直至没有更大的共名为止,别名可以推到最小,直至没有更小的别名为止。这里,荀子把概念的基本属种关系分为两级,高一级的称为共名,低一级的称为别名。共名相当于上位概念(属概念),别名相当于下位概念(种概念)。他又认为事物的名并不限于共名(属概念)和别名(种概念)两个层次,可以沿着属概念的方向推演,也可以沿着种概念的方向推演。所谓“推而共之”,就是概念的概括。概括的结果,使概念的外延扩大。所谓“推而别之”,就是概念的限制,限制的结果,使概念的外延缩小。荀子认为,这种概括和限制不是无止境的,而是有极限的。“共”至一定程度则不能再“共”,“别”至一定程度也不能再“别”,从而提出了高于共名、外延最大的“大共名”概念(即范畴),又提出了低于别名、外延最小的“大别名”概念(即单独概念),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概念体系,这可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的关于概念体系的观点。对共名和别名这种逻辑关系的揭示,是荀子的重要创造和贡献。
上一篇:《“中国的亚里士多德”墨子与《墨经》·关于推理、论证·充分必要条件推理》注释|译文
下一篇:《“中国的亚里士多德”墨子与《墨经》·概述·分清彼此》注释|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