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所”是会意字。金文左侧是一扇门,右侧是一把斧头,会以斧破门之意。小篆的形体基本上同于金文。隶变后楷书写作“所”。
《说文·斤部》:“所,伐木声也。从斤,户声。”(所,砍伐树林的声音。从斤,户声。)
“所”的本义是指砍树的声音。后世本义消亡,而借指处所。如袁枚《祭妹文》:“当时虽觭梦幻想,宁知此为归骨所耶?”又特指机关或特种用途的处所。如“事务所”。
用作量词,表示处、座。如班固《西都赋》:“离宫别馆,三十六所。”用作代词,表示……的人、……的事物、……的地方。如《论语·子路》:“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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