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执”是会意兼形声字。甲骨文会捕捉罪人之意。金文大致相同。小篆整齐化。隶变后楷书写作“執”。汉字简化后写作“执”。
《说文·幸部》:“執,捕罪人也。从丮,从幸,幸亦声。”(執,拘捕罪人。由丮、由幸会意,幸也表声。)
“执”的本义是捕捉。如《左传·僖公五年》:“(虢)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引申为拿着、握着。如《左传·哀公十七年》:“诸侯盟,谁执牛耳?”古代诸侯订立盟约,要割牛耳歃血,由主盟国的代表拿着盛牛耳朵的盘子,故称主盟国为“执牛耳”。
又引申为从事,如“执勤”、“执教”。进而引申为坚持。如“各执己见”。
用作名词,指可拿作证明的凭据。如“回执”、“收执”、“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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