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不韦·腹①杀子》注释,意译与解说
墨者②有巨子③腹黄,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④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以此听寡人也。”腹黄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子。子,人之所私⑤也,忍⑥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吕氏春秋·去私》
【注释】
①腹(tun):人名,腹,姓;,名。②墨者:指战国时的墨家学派,创始人为墨翟。③巨子:墨家学派对其首领人物的称呼。④秦惠王:战国时秦国国君,名驷,公元前337年—前311年在位。⑤私:偏爱。⑥忍:忍心,这里是忍心杀掉的意思。
【意译】
墨家学派中有个首领人物叫腹黄,居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对他说:“先生的年岁已经很高了,又没有其他的儿子,我已经命令官吏不要杀他。请先生将此事按我的意见来办吧。”腹黄回答说:“墨家的法规说:‘杀人的要偿命,伤人的要受刑。’这样立法是为了禁止杀人和伤人呵。禁止杀人、伤人,这是天下的大义呀。君王您虽然给他施恩,下令官吏不杀他,但腹黄我不能不施行墨家的法规。”腹黄没有答应惠王,遂即杀了他的儿子。儿子,是人们所偏爱的,忍痛割爱以行大义,腹黄可以称得上大公无私了。
【解说】
腹黄惟一的儿子杀了人,摆在腹黄面前有两条路可选择,一条是顺水推舟,听从秦惠王的建议,以保全儿子的性命;一条是大义灭亲,杀子以明法。无论走哪条路,对于腹黄来说都是痛苦的,因为保全儿子性命,必然要触犯墨家法规,徇私枉法,此非君子所为也;而如果执行法律,就要付出失去儿子的代价,法律与亲情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但可贵的是,腹黄终于“忍所私以行大义”,腹黄之所为,公正无私,光明磊落,令人可敬可佩,当为千古楷模。法立刑必,贵在去私。如果有法不依,或者知法犯法,甚至执法犯法, 那么法律安在?不过,这往往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不易,特别是对那些有权有势的执法者而言, 一旦法律触犯了自己的利益, 就如腹黄所遇, 心中难免不生私念,于是,不知不觉间,亲情取代了法律,执法而枉法,到头来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更有甚者,似乎法律是专为百姓所立, 自己则可以凌驾法律之上,于是贪赃犯法,无恶不作。这尽管只是少数,但如果一味容忍下去, 那么, 法将不法, 恐怕国也将不国了。
【相关名言】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
——慎子
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法国·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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