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原文与赏析
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商君书·去强》)
【注释】以刑去刑:指轻罪重罚,使民众不敢犯罪,从而达到不使用刑罚的目的。以刑致刑:指重罪轻罚或者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都会导致民众认为有利可图,从而不怕刑罚去做犯法的事。重轻:加刑重于轻罪。重重而轻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惠:恩惠。
【译文】用刑罚来消除刑罚,国家就能治理得好。用刑罚来招致刑罚,国家就会陷入混乱。所以说:使用刑罚,加重刑罚惩处犯轻罪的人,结果用不着动用刑罚,各种事情也就办成了,国家就强盛了;如果只是对犯重罪的人加重处罚,而对于犯轻罪的人从轻处罚,那么即使动用了刑罚,犯法的事情也还是屡屡发生,这样,国力就削弱了。因此,重的刑罚能够产生实力,实力能够产生强大,强大能够产生威力,威力能够产生恩惠。所以,恩惠是从实力中产生出来的。
【评说】合乎逻辑的事情未必合乎情理,也未必合乎事实。种子种在土里,发芽,生长,然后结实。但是,并不能因此说果实直接来自于土壤。没有种子,就算土壤再肥沃也结不出来果实。法家的逻辑有强词夺理的嫌疑。严酷的刑罚威慑民众,固然可能会达到消除刑罚的目的,但是也可能会导致横征暴敛、滥刑滥罚、妄杀无辜,弄得民怨沸腾,动摇其统治基础。法家刑罚措施的特点是刑有余而德不足、威有余而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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