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原文与赏析
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商君书·说民》)
【注释】治之于其治:前一个“治”是动词,指治理;后一个“治”是形容词,指政治清明,社会安定。重其轻者:“重”是动词,指加重刑罚惩处;“轻者”指犯有轻罪的人。
【译文】治理国家要是在社会安定的形势下去治理,就能治理好;在社会混乱的形势下去治理,结果就会更乱。民众的本意是希望国家治理好,可是他们的行为是在造成混乱。所以施行刑罚,如果对轻罪采用重刑,那么犯轻罪的现象就不会产生,重罪也就更不会出现,这叫做“在社会安定的形势下去治理国家”。施行刑罚,如果只是重罪用重刑,轻罪用轻刑,那么,犯轻罪的现象就不能制止,犯重罪的现象也就更无从制止了。这叫做“在社会混乱的形势下去治理国家”。所以,对于轻罪采用重刑加以惩处,结果就会是刑罚还没用上,事情就办成了,国家也就强大了。而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地用重刑惩处重罪,用轻刑惩处轻罪,结果就会是刑罚也用了,而犯法的事情还是屡屡出现,国家也就削弱了。
【评说】法家看到了社会混乱和犯罪对国家发展造成的危害,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犯罪本身并不是产生社会混乱的原因,而是伴随着社会混乱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一相情愿地采取严重刑罚,只是在治标,而不是在治本。探讨社会混乱的根源,让社会回归到正常的发展轨道上去,也许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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