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
【注释】
选自《尚书·舜典》。
诗言志:诗是用来表达人的志意的。志:意,思想。
歌永言:歌是延长诗的语言,舒缓地徐徐地咏唱,以突出诗的意义。永,长。一说通“咏”。“永言”即咏唱诗的语言。
声依永:声音的高低又和舒缓的咏唱相配合。声:五声,即宫、商、角、徵、羽。依:伴随,配合。永:舒缓的咏唱,长言。
律和声:律吕用来调和歌声。律吕:六律六吕。六律指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六吕指大吕、应钟、南吕、林钟、仲吕、夹钟。和:应和,协调。
【赏析】
《尚书·舜典》记叙了古代帝舜的光辉事迹。舜曾任命夔为乐官,说:
“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
意思是:诗用来是表达人的思想怀抱,歌用来舒缓咏唱的语言,五声要根据唱的歌词来选定,六律要与五声相和谐。
舜对诗歌和音乐的理解非常精当。其中“诗言志”反映了早期人们对诗歌本质特征的认识,也是贯穿中国诗歌史最有影响的创作主张,朱自清先生曾称其为中国诗论“开山的纲领”(《诗言志辨序》)。
“诗言志”中的“志”,指思想、志向、抱负等。先秦的言志,是要求诗歌表现人的志意,强调诗歌作为政治伦理工具的性质,提倡“事父”、“事君”和“温柔敦厚”的儒家诗教,所以实际上讲的是“政教”,即儒家之道。从荀子起,才开始注意到“志”包含有“情”的内容。荀子既主张“言志”,又十分重视艺术由情而生、以情感人的特点。他一再反对不重视人的情感表现的观点,主张言志和感情是相统一的。
到汉代,人们对诗言志即诗是抒发人的思想感情的本质特征的认识更加明确。如《毛诗序》提出“诗者,志之所之也”,同时又强调,“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汉书·艺文志》也在“诗言志”后,又强调说“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明确将情、志并举。汉代刘歆《七略》更明确地提出了“诗以言情”的主张。有人甚至认为,“言志”本身就包含着抒发感情。如汉代王符说:“诗赋者,所以颂丑善之德,泄哀乐之情也。”但又强调要对感情给以严格的限制,如《毛诗序》主张“发乎情,止乎礼义”,要求诗歌的“情”必须符合封建礼教的伦理道德规范。
汉末以后,抒情诗歌大量出现,诗歌中言情的特点更为突出,人们对诗歌的抒情特点也更加推重,于是晋陆机提出“诗缘情”的理论(《文赋》)。诗缘情侧重抒情,并不排斥言志。但由于“志”长期被解释成合乎礼教规范的思想,“情”被视为与政教对立的“私情”,因而诗论中出现了“言志”与“缘情”的对立。
自《毛诗序》后,六朝的刘勰、钟嵘等理论家基本上都承情志之说,主张情、志并举。唐代孔颖达进一步认为,志与情是一个东西,言志与缘情并无本质的区别。他在《左传正义》中说:“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以后从唐白居易到清代叶燮、王夫之等,都坚持情、志并重,使“情志并举”论成为中国古代诗论“诗言志”说的主流。其支派尚有重情派和重志派。
重情派偏重抒情,对诗歌的政治教化作用有所忽视,但对诗歌艺术规律的总结贡献较大。他们强调感物吟志、为情造文,言志与审美相统一,重视诗歌的社会作用,要求诗歌真实地反映现实,达到文质并举、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等等,正确继承和发展了“诗言志”的传统,丰富了“诗言志”的理论和内容,对历代文学理论和诗歌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重志派即重理派,代表诗人为裴子野、及宋代的理学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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