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余佐司寇日①,有罪人情极可恨而法无以加者,司官曲拟重条,余不可。司官曰:“非私恶也,以惩恶耳。”余曰:“谓非私恶,诚然;谓非作恶,可乎?君以公恶轻重法,安知他日无以私恶轻重法者乎?刑部只有个‘法’字,刑官只有个‘执’字,君其慎之。”
【译文】我在刑部任职的时候,有一名罪犯,案情极其可恨而根据法律又不能再重判了,有关主事人要曲意判他重刑,我认为不能这样做。主事人说:“不是我个人憎恨他,而是为了惩戒那些恶人。”我说:“你说不是你个人憎恨他,事实确实如此;但说曲意重判是对的,这行吗?您因公众对他的憎恨就加重刑罚,怎么知道他日不会以个人的憎恶而随意轻判重判呢?刑部只有个‘法’字,刑官只有个‘执’字,请您慎重考虑一下。”
注释
【注释】①吕坤于万历二十二年(1594)任刑部侍郎。
上一篇:自委质后,终日做底是朝廷官,执底是朝廷法,干底是朝廷事。荣辱在君,爱憎在人,进退在我。吾辈而今错处把官认作自家官,所以万事顾不得,只要保全这个在,扶持这个尊。此虽是第二等说话,然见得这个透,还算五分人。
下一篇:举大事,动众情,必协众心而后济。不能尽协者,须以诚意格之,恳言入之。如不格不入,须委曲以求济事。不然彼其气力智术足以撼众而败吾之谋,而吾又以直道行之,非所以成天下之务也。古之入神谋鬼谋,以卜以筮,岂真有惑于不可知哉?定众志也,此济事之微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