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法者,一也。法曹者,执此一也。以贫富贵贱二之,则非法矣。或曰:亲贵难与疏贱同法。曰:是也,八议已别之矣①。八议之所不别而亦二之,将何说之辞?夫执天子之法而顾忌己之爵禄,以徇高明而虐茕独②,如国法天道何?裂纲坏纪,摧善长恶,国必病焉。
【译文】法令,只有一个标准;执法的人,要掌握好这一个标准。因为贫富贵贱而有两个标准,就不是法令了。有人说:对待亲人、贵人,难以和疏远的人、低贱的人用同样的法令。回答说:是啊!八议之法已对亲、贵、贤、能等八种人分别做了减免刑罚的规定了。在八议法规定以外的还要用不同的标准来执法,还有什么理由来解释呢?如果执掌着天子的法令而顾忌个人的爵禄,屈从居于高位或贤能的人而侵害那些孤独无依靠的人,把天理国法又置于何地呢?破坏纲纪,摧残善良助长恶人,国家必然发生问题。
注释
【注释】①八议:周代称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郑玄注:“辟,法也。”“丽,附也。”周代据此对犯罪之亲、贵、贤、能等八种人减刑或免刑。汉代八辟改为八议。 ②徇高明而虐茕(qiónɡ)独:徇,顺从,曲从。高明,指富贵者。茕独,孤独。《尚书·洪范》:“无虐茕独而畏高明。”
上一篇:古人事业精专,志向果确,一到手便做,故孔子治鲁三月而教化大行。今世居官,奔走奉承,簿书期会,不紧要底虚文,先占了大半工夫,况平日又无修政立事之心、急君爱民之志,蹉跎因循,但以浮泛之精神了目前之俗事。即有志者,亦不过将正经职业带修一二足矣。谁始此风?谁甚此风?谁当责任而不易此风?此三人之罪不止于罢黜矣。
下一篇:古之圣王不尽人之情,故下之忠爱尝有余。后世不然,平日君臣相与仅足以存体面而无可感之恩,甚或拂其心而怀待逞之志,至其趋大事、犯大难,皆出于分之不得已。以不得已之心供所不欲之役,虽临时固结犹恐不亲,而上之诛求责望又复太过,故其空名积势不足以镇服人心而庇其身国。呜呼!民无自然之感而徒迫于不得不然之势,君无油然之爱而徒劫之不敢不然之威,殆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