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①,此舜时狱也。以舜之圣,皋陶之明,听比屋可封之民②,当淳朴未散之世,宜无不得其情者,何疑而有不经之失哉?则知五听之法不足以尽民③,而疑狱难决自古有之,故圣人宁不明也而不忍不仁。今之决狱辄耻不明而以臆度之见、偏主之失杀人,大可恨也。夫天道好生,鬼神有知,奈何为此?故宁错生了人,休错杀了人。错生则生者尚有悔过之时,错杀则我亦有杀人之罪。司刑者慎之。
【译文】“与其诛杀无辜的人,宁愿犯不合常规的错误”,这就是舜时治狱的原则。以舜的圣德,皋陶的明察,面对的是家家都有德行,人人可以表彰的民众,处于没失去淳朴的世道,应该没有蒙冤受屈的人,怎么还会怀疑有时需要做不合常规的事呢?以此可知,从耳、目、语言、容色、口气这五方面来判断案情还是不够的,难以判决的疑案自古以来就存在。因此圣人宁愿存疑也不愿冤枉好人。现在判案的人怕人说他不能明察,就以主观猜测的看法、偏离事实的错误来杀人,太可恨了。天道是好生的,鬼神也是有知的,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此宁可判错了而留下了该杀者的生命,也不要错误地杀害无辜。错误地使有罪者活了下来,他可能会有悔悟的时候;而错杀了,那么自己也犯了杀人之罪。掌管刑狱的人一定要慎重。
注释
【注释】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语出《尚书·大禹谟》。其文为:“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不经,不合常规。 ②比屋可封:《尚书·大传》五:“周人可比屋而封。”形容教化成就之大,家家都有很高的德行,人人可以旌表。 ③五听之法:《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上一篇:为政以徇私、弭谤、违道、干誉为第一耻,为人上者自有应行道理,合则行,不合则去。若委曲迁就,计利虑害,不如奉身而退。孟子谓枉尺直寻,不可推起来。虽枉一寸,直千尺,恐亦未可也。或曰:处君亲之际,恐有当枉处。曰:当枉则不得谓之枉矣,是谓权以行经,毕竟是直道而行。
下一篇:法不欲骤变,骤变虽美,骇人耳目,议论之媒也。法不欲硬变,硬变虽美,拂人心志,矫抗之藉也。故变法欲详审,欲有渐,欲不动声色,欲同民心而与之反复其议论。欲心迹如青天白日,欲独任躬行不令左右借其名以行胸臆。欲明且确,不可含糊,使人得持两可,以为重轻。欲著实举行,期有成效,无虚文搪塞,反贻实害。必如是而后法可变也。不然,宁仍旧贯而损益修举之。无喜事,喜事人上者之僇也。